(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)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120分钟不遮不挡管理,保障120分钟不遮不挡供应,防止120分钟不遮不挡安全事故,保障公民生命、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,维护120分钟不遮不挡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,促进120分钟不遮不挡清洁能源发展,根据国务院《城镇120分钟不遮不挡管理条例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四川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120分钟不遮不挡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经营,以及120分钟不遮不挡设施、120分钟不遮不挡燃烧器具的经营、使用、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,应当遵守本条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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